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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老孫

財富傳承第二站:持久授權書

Updated: Oct 22, 2022

在上一篇文章我們討論過財富傳承規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並用遺囑作例子說明其優劣之處。不過,遺囑只在身故後才執行,而現實中很多人在身故前一段時間已無力處理日常事務,尤其是財政事務。因此,你可能希望授權一個或多個你信賴的家人/朋友,替你在危急關頭時按你意願動用你的財政資源。授權包括:醫療、教育、生活等必要資金給有需要的人。因此,本篇文章延續財富傳承話題,並介紹一種知名度較低的財富傳承工具——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進一步強化客戶在財富傳承方面的規劃,令傳承方案在更早便發揮作用。


一般的授權書分兩大類:一般授權書和持久授權書。儘管兩種授權書都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亦可授權一位或多位人士代表你作出財務決策。但一般授權書在你被判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後便失效。持久授權書則在你被判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後仍然生效,一般只在授權人過世時才失效。在下文,我們將介紹持久授權書的創立目的、授權書被設計的主要用途、如何設立持久授權書以及在有或無授權書下家人可能面對的情景例子。


持久授權書是根據《 持久授權書條例 》(第501章)在1997年6月27日開始存在的授權模式。成立原意希望讓人們為越來越普及的癡呆(失智)症,這個衰老至仙遊的狀態做好準備。根據香港安老事務委員會在1999年的報告,癡呆症患者的智力和機能均逐步衰退,最終將完全依賴他人照顧。癡呆症的發病過程因人而異,一般從發病到逝世的過程為8-10年。因此,在漫長的治療中,將衍生出「何人可代表病人處理何事」的問題。因此,昂貴和極度煩惱的法庭程序也因此而起。所謂「人在病床,錢在銀行」,過去的一些實例讓我們看到,儘管病人家境富裕,但竟然也因為資產均在病人名下而出現無人可以合法為病人提取足額醫療費用的困境。因此,所謂「持久」授權書,便是希望當授權人已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繼續向值得信賴的人授權,讓其(受權人)可以照顧病人的財務事項。

一直以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可以有不同成因,例如因受傷或患病而造成的腦損傷、癡呆症、精神出現問題或濫用藥物。對於癡呆症的描述,英國喀達橋醫院(Clatterbridge Hospital)老人精神科顧問醫生Mavis Evans描述,癡呆症為「病人在神智清醒的情況下智力、記憶和性格全面受損」。癡呆症現今還有年輕化的趨勢,年紀越大發病率更高。而法例發展至今,除癡呆症以外,還有其他情況能夠符合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定義。香港《 精神健康條例 》(第136章)第二條,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被界定為 “精神紊亂” 或 “弱智”。而 “精神紊亂” 則進一步被界定為:


1. 精神病;

2. 智力及社交能力顯著減損,心智發育停頓或不完全,而該狀態是與有關的人的異常侵略性或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有關連的;

3. 精神病理障礙;或

4. 不屬弱智的任何其他角色市場或精神上無能力。


因此,我們經常看到一些陷入昏迷甚至已經成為植物人的病人能夠在醫生判定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後,其受權人能夠成功讓持久授權書生效,並替授權人處理其財政事務。


除病人的醫療開支外,現實中持久授權書的用途更為廣泛。當你突然臥床不起,依賴你作為經濟支柱的親人在財政上所面對極大困境。小至繳付電費單,大至家族企業的財政決定都受到嚴重影響。即使你與太太已經成立了一個聯名銀行帳戶,單靠銀行帳戶無法處理各方的收入和支出。以熱門的物業收租投資為例,萬一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你並無授權任何人代表你行事,一旦租約期滿,你的家人和朋友將不能代表你與租客商議租約,更枉論代為收取租金。細心思考之下,持久授權書在生活細節上所能提供的價值,可能更多。


那麼,我們應如何訂立持久授權書?你還記得嗎?遺囑可按立囑人意願書寫,但我們並不能創作一份持久授權書,亦不能憑自己意願隨意起草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必須根據指明的「訂名格式」,否則不具法律效力。作為授權人,你需要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香港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以證明你具精神行為能力。在授權書中,你必須明確指明受權人有權代表你處理的具體事宜、資產或其他財政事項。換言之,你不能只概括地寫上:「我希望陳XX代表我處理一切事務」。否則,授權書將不能生效。一般常見的受權人權限包括:


  • 收取需付予授權人的任何資金及或利息;

  • 出售授權人的任何動產;

  • 出售、出租或退回授權人的居所或任何不動產;

  • 使用本人的任何入息或資金,等等。


以上只是種種權限的冰山一角,授權人可以更仔細地寫上任何你屬意的權限,需要注意的是,你必須在訂明的格式內填寫或刪除相關無論屬意或非屬意的段落,如授權書內有漏空部份整份授權書將被視為無效。

受權人方面,你可以安排一位或以上的成人為受權人,受權人必須不是已破產或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當你希望進一步保障自己而安排多位受權人一同接受授權,你需要選擇以下其中一項委任模式:「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別行事」。「共同行事」要求所有受權人必須共同採取行動,任何單一受權人的決定並無效;「共同和各別行事」則放寬以上要求,意味受權人可以共同行事,但也可以獨立地個別行事,即表示任何一位受權人可以單獨作出決定。共同和各別行事的明顯優點,當然是受權人可以更靈活地行使權力,卻更容易引起各別受權人濫用其權力。除安排個人作為受權人之外,專業信託法團亦可成為受權人。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條表明持久授權下受權人的基本責任:


1. 誠實地並以應盡的努力行使其權力;

2. 備存妥當的帳目及紀錄;

3. 不在會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訂立任何交易;及

4. 不將授權人的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合。


另外,在選擇任命受權人時,法例表明受權人不可以是:見證簽署訂立持久授權書的註冊醫生/律師,或其配偶或與他們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不過,簽妥後亦不代表該授權書已經生效。法例規定,如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得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受權人應儘快將持久授權書向法院進行註冊。換言之,在授權書未完成註冊前,受權人都不得根據該項授權的權限作出任何事情,包括處理授權人的資產。然而,授權人可以在簽署持久授權書後立即註冊該持久授權書。此安排有助授權人在仍有能力控制事件時,確保持久授權書獲得註冊。萬一情況緊急,在已經申請註冊與完成註冊之間,受權人仍然可以憑持久授權書,進行以供養授權人、受權人本人或其他人,甚或防止授權人產業損失為目的的行為。


以下,我們將轉載由社區法網提供,描繪當事人在有或無簽署持久授權書下的兩個截然不同的例子。


(情景一)沒有簽署持久授權書——X先生

X先生現年60歲,經濟算是富足,但他近來開始出現癡呆(失智)症的典型徵狀,例如喪失記憶、思考能力下降、語言障礙、無法認出家人等。X太太聽聞有關持久授權書的概念,也同意應該讓X先生簽立一份持久授權書。她很快找到一位律師,尋求法律意見,詢問有關讓X先生簽立持久授權書的可行性。律師告訴她,持久授權書必須在授權人精神健全之時簽立;既然X先生現在已經出現癡呆(失智)症的跡象,也許為時已晚。該律師建議X先生和X太太先行咨詢醫生,盡快確定X先生的精神狀況。X太太帶X先生看了幾位醫生,全都診斷X先生已患上癡呆(失智)症,並且精神上已無行為能力。當然,這些醫生都不會願意在持久授權書上簽署,證明X先生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現在,X家族除了照顧X先生的身體狀況,還要面對以下的財務問題:


  • X先生的家庭雖然看似頗為富裕,但大部份資產——例如銀行帳戶內的現金存款和上市公司的股票—都由X先生以個人名義持有,因此,X太太無法動用或變現這些資產,以應付家庭財政開支及X先生的醫療費用。

  • X先生和X太太在某銀行持有一個聯名戶口,約有幾十萬元存款。X太太總算可以從這個帳戶提款,但恐怕這個帳戶的存款在幾年內(或許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被耗盡。

  • X太太現在必須依靠自己的私人儲蓄以維持家庭開支。

  • X太太也將需出售她的珠寶首飾以套取現金。幸好她的珠寶首飾大部分都存放在以她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保險箱內。

  • X太太知道X先生一向有收藏一些價值不菲的罕有錢幣。這些錢幣都放在以X先生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保險箱內。因此,X太太無法拿到錢幣。

  • 最令人不安的是他們的兒子。X先生和X太太的兒子已經40多歲,但一直不務正業,遊手好閒,而且揮霍無度。當然,父母和兒子之間關係並不和諧。但由於這是他們唯一的兒子,X先生和X太太一直容忍他,多年來仍然在財政上支援他。現在X太太最擔心兒子會借機利用X先生的精神狀況,例如帶X先生到銀行提取現款,然後自己把錢拿走。


顯然,如果X先生在他精神上仍然有能力行事的時候已簽立持久授權書,以上的災難性事件全都不會發生。


(情景二)已簽署持久授權書——Y女士

Y女士在自己精神上仍然有行為能力的時候已簽立一份持久授權書。Y女士的丈夫已離世多年,並留下一筆頗為可觀的遺產給她。她有兩個兒子。遺憾的是,長子不肖,多年前已離家,傷透了Y女士的心,她早已當作沒有這個兒子。尤幸次子頗盡孝道,他一直與Y女士同住,並照顧著經已快到70歲的母親。次子也是持久授權書內指定的受權人。該持久授權書明確指定它將在Y女士被診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開始生效。持久授權書也載有足夠明確和具體的指示,說明次子作為受權人應如何處理Y女士的財產和財政事務,包括授權次子將Y女士的銀行存款轉到次子新開立的戶口名下,純粹為處理Y女士的資產。

次子最近注意到,Y女士出現一些癡呆(失智)症的明顯徵狀。經家庭醫生診斷後,確認Y女士已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次子帶著那份持久授權書見其律師,徵詢法律意見。然後:


  • 在律師的協助下,次子把持久授權書呈交法院申請註冊。

  • 次子為人正直,但其個人事業發展不算成功,收入僅足夠維持生計,但不足以維持Y女士的生活水平。幸好,藉著《 持久授權書條例 》(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5)條,次子可以在等候持久授權書完成註冊期間,在一定程度上動用Y女士的資產。

  • 完成有關的註冊過程後,次子得以全面掌管Y女士的資產。藉著那份持久授權書,他得以動用Y女士的財務資源,好好照顧母親。

  • 失蹤多年的長子在此時出現。他要求分到父母的財富中他「應得的一份」。次子當然拒絕。

  • 然後大兒子試圖接近Y女士,並利用她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狀況。幸運的是,次子已依據持久授權書賦予他的權力,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立全新戶口,並把Y女士的所有存款提走及轉移到該戶口,而該戶口只會處理Y女士的資產。即使長子帶Y女士到銀行提款,也根本無款可提。

  • 次子繼續好好地照顧Y女士。


X先生和Y女士兩宗個案的分別,相信已經顯而易見,不需要進一步解釋。雖然Y女士的個案中,不時出現「幸運」一詞,但促使兩宗個案有不同的結果,並非靠運氣,而是Y女士早已為未來做好準備,關鍵就是那份持久授權書。


綜上所述,持久授權書在財富傳承規劃之中有其獨特位置。在當事人仍然在世,但無能力操縱其資產時,能夠瞬間為親人提供莫大的靈活性,及早讓他們採取合適的行動,更好地保障了其生活質素。令他們在為你四處奔波之際,多了一分關懷,少了一分徬徨。藉著持久授權書這個主題,讓我們更深刻的明白到,最好的財富傳承方案並不是在身故後才啟動。最妥善的傳承安排,莫過於無論你在世與否,所有事情都像有你存在的一樣,讓你重視的人能夠毫無阻礙地邁出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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