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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老孫

財富傳承第三站:信託

Updated: Oct 22, 2022

在過去兩篇關於財富傳承的文章中,我們仔細分析了遺囑和持久授權書在不同情況下所發揮的用途及各自的優劣處。各位讀者可能覺得,即使完成設立以上工具,還是無法安心。因為即使一張持久授權書設計得再好,授權人百年歸老後仍將失效;一份再詳盡的遺囑,仍可因為冗長的法律程序而錯過最佳的傳承時機。甚至乎,遺囑更有被藏起來不執行的風險,誰又能安心呢?因此,如果你的資產組合內容稍為複雜,或因家庭/其他因素身邊沒有值得信賴的人,或你希望仙遊後將資產定時捐贈給慈善團體等等,對一些指定的傳承方式,你需要的可能是比遺囑和持久授權書功能更全面而且更容易訂製化的傳承工具。既然如此,信託可能是讓你財富傳承規劃更如虎添翼的工具!


信託給大眾的形象,多數都是離地的、複雜的。在新聞中所看到的信託多數都與爭產案有關,恍惚一般的信託都是所謂「有錢人」玩意。其實,正如人們將遺囑過份簡單化一樣,我們都習慣將信託過份複雜化。不過,一切都只源於我們對傳承工具的不熟悉。

什麼是信託?在法律中,除個人和企業可以擁有資產外,信託亦一樣。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受託人公司所託管,受益人則根據條件享用信託內的資產。對成立人(Settlor)而言,信託益處包括:所有資產是獨立的,不因成立人的個人債務或婚姻問題而影響;成立人可仔細列明其資產或企業將如何傳給何人;信託可獨立存在,如成立人離世,信託內資產繼續運作,省卻(如遺囑)承辦遺產的繁複法律手續。


關於信託結構,實在豐儉由人,無法一言論之。一般情況下,將出現以下四部份:成立人/委託人(Settlor)、受益人(Beneficiaries)、受託人(Trustee)以及信託保護人(Protector)。委託人一般都是財產授予人(Asset Contibutor),亦即將資產注入信託內那位。受益人則可為個人、資產機構,甚至是另一個信託。至於受託人,亦可以是個人或專業的信託法團。最後,信託保護人的角色在於平衡和牽制受託人權力,例如委託人可以指明一名律師,客觀地監督受託人的行為。很多情況下,信託的成立地和委託人的所在地可能在不同國家,類似安排讓委託人較放心地將財產委託給一個在不熟悉司法區內的受託人名下。根據不同信託契約,可註明信託保護人的權力範圍。


了解過信託基本特色和結構後,讓我們繼續研究一些知名度較低的信託種類。其實信託猶如火山一樣,有睡/活之分,信託都一樣!活信託想必大家都能意會,意思即已經在運作中的信託,受益人已經在享受信託的資產。但更加重要的是,什麼是睡信託?


其中一種「睡信託」是遺囑信託。遺囑信託在成立人在生時並不運作,反過來說,當成立人過世後,根據成立人的遺囑將為他/她成立一個信託。這樣做的好處是:

  • 成本低廉:你不必在年輕的時候便已經每年支付一筆信託維護費。

  • 資產保護:假如你的家人年幼,或不適合繼承大額資產(如子女的婚姻已經出現問題等),成立遺囑信託有助保護你的受益人。這種作法讓受益人無需即時擁有信託內的資產,他們將只從資產中獲得相應的利益。

  • 維護家族財富:建立遺囑信託可以確保只有直系親屬才可以獲益,防止後代的姻親或其他家庭成員獲得資產利益。


另一種「睡信託」是保險信託。在坊間,不同保險公司的高端業務部門都有提供保險信託服務,這類信託值得了解,因為它集合保險和備用信託於一身,更加將兩項工具的特點發揮得淋漓盡致。因此,保險信託近年大受本地及海外人士歡迎。執行上,當成立人(客戶)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時,他們同時再以信託成立人的身份成立一個睡信託,並且將人壽保單的受益人註明為那個新成立的信託。保險信託同樣在客戶在生時不會營運(某些受託人不允許保險信託內存有其他資產),因此收費同樣低廉。當成立人身故,人壽保險的賠償金將直接傳入保險信託中成為信託資產。信託公司其後將以受託人(Trustee)的身份管理及持有該信託資產。而同樣地,成立人可以自由選擇受益人以及其受益的條件。成立保險信託的好處諸如:


  • 避免冗長的遺產承辦時間。保險公司在受保人身故後即時賠償,而賠償金將轉入保險信託,信託將隨機啟動。

  • 私隱度高。現代人感情生活多變,假如你曾經有多段婚姻,或希望把某一比例資產分配給某子女而不希望讓其他家人知悉,成立多個保險信託能夠讓你所關愛的人在一個毫不尷尬的情況下繼承你的遺產,減少不必要紛爭風險。

  • 費用同樣低廉。由於屬於一份「睡信託」,在生時只需每年付出小額維護費即可。

  • 避免年幼繼承人利益受損。假如成立人離世時受益人未成年,一般遺產將發放給受益人的「法定監護人」直至成年,而監護人疏忽職守沒有遵循成立人意願的新聞時有所聞。因此,成立保險信託更能保護受益人成年後可獲得的資產規模,讓你更加安心。而且,信託中的受託人對相關監護人起到監督和平衡權力之用,確保信託發放的資產均為其受益人所用。

一連三篇文章,讓我們認識到從最簡單直接的遺囑,至有早期遺囑之效的持久授權書,甚至是信託在財富傳承規劃「守尾門」的重要性。尤其在亞洲,有超過60%企業都由家族營運,而當中大部分的企業都未能在第二代繼續延續。其中一個原因無疑是因為財富的傳承規劃未如理想。亞洲是一個新興市場,很多家庭的財富累積都在一代人之間完成,而且財富傳承規劃等議題仍然在很多家庭中是禁忌。據我們及同業的經驗,歐美客戶一般都能夠在首次會面便清楚要求或表達出他們所需要的信託結構,而亞洲客戶一般都需要7次或以上的會面才能夠逐步理解信託的重要性及提出自己的想法。正是這種思想準備的差距,讓我們推動今次的財富傳承系列,希望讓更多人了解到財富傳承的本義。


接下來的文章會從多方面討論不同的傳承個案,亦都包括傳承規劃以及移民、婚姻、保險等相關議題。希望進一步加深讀者們對財富傳承的認識以及更早啟動屬於你的財富傳承方案。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瀏覽在部落格上的不同文章,如果您對以上仍然存有疑問,或者需要更多相關意見,歡迎聯絡我,我非常榮幸的能與讀者們交流及解開您們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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